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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责险”保不保意外事故

■庭审纪实
1998-06-09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王小星 通讯员 米良 我有话说

1997年4月13日,李女士为其购置的波罗乃兹轿车上了车损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被砸失窃险以及自责险等。

1998年1月2日,李女士的爱人驾车上京石高速公路时,因公路地面上的废弃物与车辆底盘摩擦而引发车辆着火。李女士的爱人为此缴纳了近5000元的拖救费、路道损害费等。

保险公司认为,李女士的爱人驾龄不足一年,按交通法规是被禁止在高速路上行驶的。这种“无效驾驶”,属于“免责条款”,因此保险公司不仅不应赔付,有关部门还应对其违规行为作出处罚。

而李女士的爱人却以自己上了自责险为由而继续索赔:“当时保险业务员对我说,自责险的含义是:你的责任便是保险公司的责任,无论发生什么,保险公司都理赔。”对此,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方进行举证,并解释说自责险的含义并非如此。他们说,原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理赔发生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,保险公司承担80%的赔偿,而投保人要承担20%。但是上了自责险后,这20%便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了。本案仍在审理之中。

(庭外采访):记者以此案请教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,他说,保险业务员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该口头上解释“自责险”的内容。而投保人手持的保险条款也有此规定,他指着其中一条告诉记者:“投保人能从此获知自责险的内容,全文如下: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、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;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%,负次要责任的免赔15%,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%,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%。

保险公司对法官解释说:“自责险只是一种俗称,保险公司为其正名为:机动车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条款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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